本公司在此聲明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
台灣華菱(CAMC)生產製造及銷售之汽車零件,均符合政府所公告之「汙染及噪音相關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認證」以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等法規,所有汙染、噪音、安全審驗相關控制零件皆符合法規標準。目前交通部(監理)、內政部警政署(警察)與環保署(環保)聯合執行「使用中車輛聯合稽核計畫」,依相關法令針對不當改裝行為之車輛,加強取締。
本公司在此聲明請勿使用非法元件改裝,以免觸犯相關之交通法規。
法規依據:
1.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緩: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2.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緩,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3.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緩,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環保署環境噪音政策宣導
請車主盡量避免於市區夜間21時至上午07時時間行駛(運動/競技模式)等車輛
一、為維護民眾居住生活品質及環境安寧,請配備有「運動/競技模式」等車輛(含跑車、大型重型機車)之車主,勿於市區及住宅區使用或行使急加速、拉轉速行為,而高輸出功率會製造噪音之車輛,亦請車主盡量避免於市區夜間21時至上午07時時間行駛。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公路監理機關將針對車主擾寧之行為及製造噪音之車輛加強取締,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